1.娄底公租房申请条件

2.双峰户口能否申请娄底廉租房

3.娄底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娄底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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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娄底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双峰户口能否申请娄底廉租房

不可以,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娄底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昵爰彝ビν凭倬哂型耆?袷滦形?芰Φ募彝コ稍弊魑?昵肴恕?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包括无房户或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危房户)。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娄底市廉租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年度《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实物配租的填报《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申请货币补贴的填报《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七)诚信承诺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伤残证明、士兵证或复员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娄底市廉租房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在当年度内只能选择申请一种保障方式。娄底市廉租房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二)初审和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现家庭住房状况等,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属地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三)复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四)审核和公示。 市、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日期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示。(五)审批。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送交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